“出事奔驰负责” 竟是迫不得已?

分类: 科技生活 发布时间: 2026-11-02 17:54:30 浏览: 889 次

一会儿是辅助驾驶,一会儿又是“脱手脱脚”疯狂暗示,“事”后却甩锅给车主。这些年车企的“渣男”操作,让我们历历在目。意想不到的是,奔驰最近扮演起“老实人”的角色。其配备DRIVE PILOT系统(L3级自动驾驶)的车辆,在开启驾驶辅助系统后,将对车辆的运行和结果承担责任,这的确与友商们形成鲜明对比。

“老实人”也是迫不得已

奔驰的这套DRIVE PILOT系统,属于L3级自动驾驶的范畴。不过这在业内并不算最新技术...早在2017年奥迪便进行了“尝鲜”,最近更是被荣威、广汽新能源等国产车企挂在嘴边。只是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约束,责任问题很难划分,致使这些打着L3旗号的车型无法量产。

注:图为“UN-R157法规” 关于责任的认定

显然奔驰这次是有备而来,其DRIVE PILOT系统率先通过“UN-R157法规”,并成为全球首家真正通过国际自动驾驶范围的车企。在“UN-R157法规”中明确规定,“ ALKS系统启用的生命周期内,车辆整体安全仍由请求类型批准的汽车制造商负责。”既然想“合法上路”,那么奔驰务必要按规章办事,所以便撂下“在开启驾驶辅助系统后,将对车辆的运行和结果承担责任”这句狠话。

注:图为“UN-R157法规” 关于使用的规范

在功能侧面上,这套DRIVE PILOT系统也几乎照搬“UN-R157法规“制定。例如:车辆可自动控制车辆横向和纵向移动(车道保持),在禁止行人和骑自行车,并具有(隔离墩)的道路上激活。同时,现阶段限制在运行速度为60公里/小时,如果驾驶员没有通过停用系统来响应接管请求,则最早应在接管请求开始后10秒开始最低风险控制。而奔驰官方宣称的“交通高峰或拥堵期间,在德国高速路段以最高60公里/小时速度保持车道内开启;当车辆脱离符合条件场景后,驾驶员需要10秒重新接管”刚好与其吻合。事实上DRIVE PILOT系统的“限制”,不止“高速且拥堵路段”、“最高60公里/小时”这几点。从官方给出的信息来看,它受高精度地图覆盖以及天气等影响。

前者很好理解,毕竟在“UN-R157法规“中,对车辆横向距离等信息要求较为严苛,唯独高精度地图才能胜任该工作。但法规对后者的要求并不多,反倒是奔驰给出雨雪恶劣天气下不能开的声明,这岂不是让这套局限性不高的自动驾驶系统变得雪上加霜?

为什么只有奔驰一个“老实人”通过前文对“UN-R157法规“的简单解读,不难发现其对技术要求以及功能的实现并不高,更多则是明确责任认定。所以在笔者看来,除奔驰外,其余车企更像在技术功能、责任上进行抉择。

若想达到“UN-R157法规”技术标准,一套摄像头+雷达+激光雷达组合方案以及一套高精度地图足以,而这在现阶段的智能汽车里已成为标配,甚至个别车型的硬件实力远高于奔驰。既然可以实现,那便要考虑基于“UN-R157法规“延伸出来的功能消费者是否买单?我们以奔驰DRIVE PILOT为例,其只能在拥堵高速路段,实现0-60公里/小时的车道内巡航,而这还没有考虑到天气等因素影响,便PASS掉多数人的使用场景。

除此之外,现阶段这些配备L2+级的辅助系统,除了无法“脱手”操作外,早已实现城市快速路领航、自动变换车道、全速域自适应巡航等,这听着不比L3高级?更重要的是,由于是辅助驾驶,不仅能帮助车企免除法律责任,说不定还能赢得粉丝追捧(PS:就像特斯拉),所以谁又愿意像奔驰那样当个“老实人”?

L3离我们还有多远虽说在“UN-R157法规“的约束下,L3自动驾驶的功能并不完善,但相关法规的出台的确能避免“扯皮”现象,而对于部分车企来说“脱手”、“自动驾驶”等宣传字眼,说不定能点燃消费者购买热情。截至目前,“UN-R157法规“的缔约国有欧盟国家、英国、日本、韩国、澳大利亚等。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消费者,可以购买到奔驰L3级自动驾驶车辆;当然符合“UN-R157法规“的其它车型,也可在这些进行国家销售。在我国,自动驾驶还属于灰色地带,虽说个别地区已制定自动驾驶方案以及相关管理规定,例如:深圳在去年3月发布的《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是全国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,将智能网联汽车分为3个技术等级,并对不同等级车辆的使用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。只是这些规定目前尚未执行,反倒不少车企借机打起L2.5、甚至L2.9辅助驾驶等旗号,进行过度营销,对消费者造成自动驾驶暗示。好消息是,在前不久的两会期间,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施。

最后我们聊回奔驰,虽说DRIVE PILOT系统略显鸡肋,但从率先获得国际认证并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这两点来看,的确承载深远的历史意义,同时还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起“老实人”形象,与那些“渣男”形成鲜明对比,至少在营销上,奔驰这波操作一点都不亏!

相关文章